(2015)崂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司与原修青、原爱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修青,原爱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国,总经理。被告原修青,男。被告原爱秀,女。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司诉被告原修青、原爱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64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