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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司与原修青、原爱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修青,原爱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国,总经理。被告原修青,男。被告原爱秀,女。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司诉被告原修青、原爱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64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