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化根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化根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37号罪犯石化根,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化根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化根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因生产劳动不服从分配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化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日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