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晓荣、朱金娥与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荣,朱金娥,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张晓荣。原告朱金娥。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燕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荣、朱金娥与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荣、朱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荣、朱金娥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