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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行字第2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段阿丽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阿丽,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2477-1号申请执行人段阿丽,农民。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段建奎,组长。申请执行人段阿丽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申请标的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