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海峰与被告段尚勇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