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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海峰与被告段尚勇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登攀,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