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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梅雪军与郑海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雪军,郑海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梅雪军。被告郑海港。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雪军与被告郑海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雪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雪军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欣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