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梅雪军与郑海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雪军,郑海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梅雪军。被告郑海港。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雪军与被告郑海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雪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雪军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欣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