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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张某甲,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乙,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