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张某甲,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乙,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