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铁双与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双,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周铁双,系长沙市雨花区双泰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城21楼。法定代表人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铁双诉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铁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铁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铁双撤回对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23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以上合计6143元,由原告周铁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