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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建与临泉县强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临泉县强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市民。委托代理人:王青春,临泉县司法局庙岔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临泉县强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子强,该公司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临泉县强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徐先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