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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7年6月20日,汉族,山西省平陆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钊,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