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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罪犯邓德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398号罪犯邓德全,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7日作出(1997)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德全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德全未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日以(1997)川法刑一核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5年7月12日以(2005)南中法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2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德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02.05分,月平均3.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德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德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