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娥与被告文妹、张青云、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娥,文妹,张青云,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崔娥,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文妹,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青云,女,2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彬,男,13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娥与被告文妹、张青云、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