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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娥与被告文妹、张青云、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娥,文妹,张青云,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崔娥,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文妹,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青云,女,2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彬,男,13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娥与被告文妹、张青云、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