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国与被告杨延兵、苏静、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国,杨延兵,苏静,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宝国,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延兵,男,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苏静,女,196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国与被告杨延兵、苏静、武城县中天粮油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李远锋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