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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才XX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川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XX,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12日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桦川县看守所。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才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才XX来到桦川县世纪星城小区售楼处,因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售楼处工作人员唐XX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后被在场人员拉开。才XX为泄愤遂将售楼处内的楼房模型沙盘损坏。经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的楼房模型沙盘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才XX已将12000元赔偿款交公安机关。经查,被告人才XX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才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XX、周XX、王XX、明X、才X、李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才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才XX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才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