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花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陈某,女。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杨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诉称:申请人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0日,申请人与杨某同在江边料厂从事落料清扫工作,杨某在工作中不慎坠落江中,虽经多方打捞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亲眼目睹了杨某落入江中的事实,现因打捞无果,故依法申请宣告杨某死亡。经查,杨某,男,汉族,安徽省和县人,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陈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0日上午,杨某在长江边马钢港务原料厂码头从事落料清扫作业时不慎坠落江中,经打捞、搜寻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了杨某落入江中及打捞无果的事实,其所在单位亦出具证明证明杨某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某坠落江中,经打捞无果,现下落不明,其所在单位亦出具证明证明杨某已无生还可能,其下落不明的事实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心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