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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跃、王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徐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到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结伙孙某乙、袁某、费某(均已被判刑),经事先商量,先后多次在杭州市萧山区强迫他人高价购买茶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言语威胁被害人,袁某以人民币200元每公斤的价格买进茶叶并负责驾驶车辆,费某负责在被告人孙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谈好强卖事宜后将茶叶从袁某的车内提至被害人处。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依卡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王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2.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雷科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倪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0.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3.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铖田机械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沈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3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4.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萧山佳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卢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5.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萧山忠兴涂料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华某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6.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华泉豆制品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莫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7.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龙润机械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王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0.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8.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能胜煤炭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黄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2.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9.2013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雪基龙化纤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方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10.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雅乐布业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郭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4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3200元。11.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越旺运输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朱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12.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佳港化纤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方某乙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13.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老街被害人卫某开设的个体小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卫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0.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14.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杭州萧山英超纺织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方某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15.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钢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公司负责人被害人陈某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5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1400元。16.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孙某乙、袁某、费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杭州萧山王中标准件机械厂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迫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王某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茶叶1公斤,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强迫交易16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59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400元。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强迫交易的事实;案发后,其同案犯退赔了被害人莫某、黄某、方某甲、朱某、方某乙、卫某、方某丙、王某丙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某乙、袁某、费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倪某、沈某、卢某、华某、莫某、王某乙、黄某、方某甲、郭某、朱某、方某乙、卫某、方某丙、陈某、王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农业银行转帐通知书,便条,收条,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结伙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部分赃款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邵立胜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