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高继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继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高继州,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封丘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6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继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11月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继州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高继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4月2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继州伙同他人在封丘县一网吧上网时,以胁迫的方式抢劫被害人张某某现金45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高继州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继州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4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继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继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27日起至2015年0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