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卜启智与被告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启智,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卜启智,男,汉族,1954年6月22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系延安市宝塔区饮食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奇,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杰,男,汉族,38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启智诉被告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启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3元,原告卜启智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卜启智承担1966.5元。代理审判员 常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