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卜启智与被告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启智,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卜启智,男,汉族,1954年6月22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系延安市宝塔区饮食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奇,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杰,男,汉族,38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启智诉被告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启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3元,原告卜启智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卜启智承担1966.5元。代理审判员 常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