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华、刘玉斌、李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对原告王伟与被告王华、刘玉斌、李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中案号“(2014)泰山民初字第1151号”改为“(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审 判 长 牛 春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人民陪审员 于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