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华、刘玉斌、李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对原告王伟与被告王华、刘玉斌、李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中案号“(2014)泰山民初字第1151号”改为“(2014)泰山民初字第1387号”。审 判 长  牛 春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人民陪审员  于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