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