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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