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云霞与龚德国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霞,龚德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杨云霞。被告:龚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霞与被告龚德国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云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霞撤回对被告龚德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杨云霞。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