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连根申请执行刘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根,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连根被执行人刘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永刚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49532.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丽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