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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行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与大安市叉干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大安市叉干镇民乐村李二屯村民,大安市人民政府,大安市叉干镇人民政府,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村民委员会,大安市叉干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城行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程云海,男,汉族,1954年12月29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张有贵,男,汉族,1953年7月2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诉讼代表人:王凤民,男,汉族,1959年4月29日生,农民,现住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野平,系市长。委托代理人:石勇,系大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魏传雷,大安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叉干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寄铭,系镇长。委托代理人:耿万河,系大安市叉干镇司法所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宝安,系村委会主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安市叉干镇民乐村李二屯村民。诉讼代表人:李海,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叉干镇民乐村李二屯。诉讼代表人:刘玉海,男,汉族,1949年7月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叉干镇民乐村李二屯。委托代理人:董卫华,男,汉族,1956年8月3日生,现住大安市慧阳街一委*组。一审第三人:大安市叉干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以下简称“庆发村村民”)因被申请人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庆发村”)与被申请人大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安市政府)、大安市叉干镇人民政府及原审原告大安市民乐村李二屯村民(以下简称“李二屯村民”),原审第三人大安市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村”)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白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庆发村没有代表村民利益,而是与大安市政府和叉干镇政府恶意串通,损害全体村民利益。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再审。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叉干镇东大泡子争议耕地系庆发村、光明村及民乐村集体所有。大安市政府也承认1979年以前争议土地系三个村的耕地。2、大安市政府在“三个决定”中确认1979年至1982年原叉干公社和庆发村、民乐村、光明村4:6分成联办养鱼场,由乡企管理。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内联乡镇企业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法律规定,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应属三个村所有。1988年养鱼失败后,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叉干镇政府就失去了管理权,土地由庆发村自行组织农民排水复耕。3、1990年叉干镇政府借助国家开发中低产田惠农富民政策之机,没有征得庆发、民乐、光明三个村意见就自行申报了《大安市叉干乡东大泡子低洼易涝地综合治理规划》,此计划通过审批后,叉干镇政府利用国家投资在东大泡子开发水田,水田开发成功后,对外发包,全部利益归叉干镇政府所有。叉干镇未给三个村的农民任何补偿和安置措施,叉干镇政府强占土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大安市政府的行政决定中以自然灾害和“531”工程作为改变耕地的权属没有法律依据。三、一、二审判决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将争议土地权属由三个村变为叉干镇政府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的叉干镇东大泡子在1979年以前确系庆发村和民乐村、光明村共同所有。1990年,叉干镇政府按照大安市政府的决定,在国家惠农政策的扶持下,组织全镇十一个村对因养鱼失败而荒芜多年的东大泡子进行开发利用,将东大泡子低洼沼泽地开发为水田。开发后的水田一直由叉干镇政府进行经营管理。大安市政府从尊重历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出发,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发生争议的土地归叉干镇农民集体所有,由叉干镇政府管理。二审法院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庆发村土地台账、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庆发、光明、民乐三个村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安市叉干镇庆发村全体村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宇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