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雷波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兵与被告罗心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兵,罗心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雷波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世兵,男,生于1978年10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心波,男,生于1979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兵与被告罗心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兵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应减半收取65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卢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