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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雷波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兵与被告罗心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兵,罗心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雷波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世兵,男,生于1978年10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心波,男,生于1979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兵与被告罗心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兵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应减半收取65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卢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