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吕跃军与山东金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跃军,山东金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金都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635-2号申请执行人吕跃军,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金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金都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跃军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金都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土地、银行等部门,除本院查封的房产、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