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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1

案件名称

杨长赓与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赓,东台市公安局,周存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29号原告杨长赓,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广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成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亚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春生,该局法制大队办事员。第三人周存香,江苏东台人,居民。原告杨长赓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周存香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长赓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代理 审 判员 丁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