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龙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金飞与李根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龙商初字第607号原告:陈金飞,农民。被告:李根贵,居民。原告陈金飞为与被告李根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根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李根贵向原告借款2.5万元。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根贵归还原告陈金飞借款2.5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根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方雪林审 判 员 陈雄平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期限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