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31号原告朱某某,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某,系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计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无故对原告大骂,致使原告不敢回家。多次经介绍人说和、调解,原告回家住了一天,第二天早晨五点多,被告就骂街,并将原告轰出家门,双方分居,协议离婚未果。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结婚时给彩礼10000元,买衣服600多元,给原告安牙300多元。原告和我结婚就20多天,如果原告强烈要求离婚,把10000元还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一个月,原告离开被告,现分居至今。被告给付原告彩礼10000元。经调解,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原告返还10000元彩礼为由就同意离婚。原告称不退彩礼。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被告的《结婚证》。2、2015年1月27日的调解笔录。3、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结婚后双方不注重感情培养导致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现分居至今。经调解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以退还彩礼10000元为由就同意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现原、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一个多月,原告退还被告彩礼酌定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某荣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原告退还被告彩礼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