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文淑与卢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淑,卢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周文淑,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邬大贵,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家红,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淑诉被告卢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文淑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周文淑在本院退回1150元)。审 判 长 胡先荣代理审判员 金 玲人民陪审员 高立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邱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