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5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洪贤与东港市马家店镇三道岗世纪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贤,东港市马家店镇三道岗世纪采石场,马洪水,倪洪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589号原告孙洪贤。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三道岗世纪采石场。负责人常正海。第三人马洪水。第三人倪洪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贤与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三道岗世纪采石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收取745元,余款74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