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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玉平与徐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平,徐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平。被执行人徐理文。原告孙玉平与被告徐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理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孙玉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执行费1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理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理文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阳光公寓1幢61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但一时难以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理文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徐理文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孙玉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理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平如发现被执行人徐理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