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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唐惠敏诉罗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敏,罗光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唐惠敏,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罗光其,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惠敏诉被告罗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惠敏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