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唐惠敏诉罗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敏,罗光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唐惠敏,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罗光其,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惠敏诉被告罗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惠敏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