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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艳与盛东方、武汉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吴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凡,被告盛东方。被告武汉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吕敏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与被告盛东方、被告武汉新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艳负担。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司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