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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丰都县精神病医院与重庆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秦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精神病医院,重庆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秦亚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丰都县精神病医院,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秀才路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272-8。法定代表人陈兴繁,院长。被告重庆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真贵,经理。被告秦亚洲,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精神病医院与被告重庆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秦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精神病医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精神病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精神病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丰都县精神病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安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