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梦琴与被告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梦琴,唐斌,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号原告胡梦琴,女,200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仇珍连,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杨姣珍,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斌,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中路419号老干部活动中心七楼。负责人刘新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胡梦琴与被告唐斌、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梦琴法定代理人仇珍连、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杨姣珍、被告唐斌、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增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梦琴诉称,2014年8月15日15时23时许,原告乘坐戴正中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邵东县昭阳大道地段时,被被告唐斌驾驶的湘E1GN**货车撞倒,造成原告和戴正中受伤、两车受损。经邵东县交警队认定,被告唐斌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正中和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为治伤已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湘E1GN**号车在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因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胡梦琴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06898.79元。为支持其主张,庭审中,原告胡梦琴举证如下:1、原告户籍证明及出生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3、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该事故责任划分情况;4、保险单,拟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5、诊断证明书、出住院记录及病历资料,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情况;6、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和照相费票据,拟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及鉴定费情况;7、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伤残及后期治疗费情况;8、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法核实后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唐斌没有答辩意见。被告唐斌、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7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要求对医药费核减20%的非医保费用并不承担鉴定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要求提供电话号码予以核实。被告唐斌对原告的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系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15日15时23时50分许,被告唐斌驾驶湘E1GN**号货车在邵东县昭阳大道将案外人戴正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两车受损及案外人戴正中、摩托车上搭乘人员胡梦琴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正大邵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37720.59元。后经邵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唐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胡梦琴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预计后期治疗费2000元,择期行左尺骨、左胫腓骨内固定物取出术,预计医疗费8000元,出院后专职一人护理,时间为一个半月。湘E1GN**号车在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被告唐斌已支付原告治疗费43000元,被告唐斌自愿承担已花费的医疗费的10%。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妥当,可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确定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被告唐斌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唐斌所驾驶的湘E1GN**号车车在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承担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斌承担,被告唐斌承担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限限额内由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7720.5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司法鉴定费555元、残疾赔偿金46828元、护理费75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3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为104398.79元,其中司法鉴定费555元及医疗费3772.06元(37720.59元*10%)由被告唐斌承担,其余部分100071.73元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由被告天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梦琴各项损失共计100071.7元;二、由被告唐斌赔偿原告胡梦琴的其余损失4327.06元;三、驳回原告胡梦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共计100071.7元,原告获得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唐斌垫付的38672.94元(43000-4327.06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禹兵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