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美钟、李秀英等与林声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钟,李秀英,李小妹,李秀娟,李秀雯,刘春艳,毛妙香,林声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李美钟。原告李秀英。原告李小妹。原告李秀娟。原告李秀雯。法定监护人李美钟(系李小妹、李秀娟、李秀雯父亲)。原告刘春艳。原告毛妙香。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达坤、何立武,均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声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钟、李秀英、李小妹、李秀娟、李秀雯、刘春艳、毛妙香与被告林声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钟、李秀英、李小妹、李秀娟、李秀雯、刘春艳、毛妙香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必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出于其本人自愿,并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钟、李秀英、李小妹、李秀娟、李秀雯、刘春艳、毛妙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美钟、李秀英、李小妹、李秀娟、李秀雯、刘春艳、毛妙香负担。审判员 廖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娜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