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字第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尤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尤新,黄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14号申请人朱尤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晓宏(黄春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尤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宏(黄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晓宏(黄春红)名下财产5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