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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博创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帆合赢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创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帆合赢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662号原告北京博创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806单元。法定代表人彭康明,经理。被告北京京帆合赢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1号楼17层1710号。法定代表人丁桂芝,经理。原告北京博创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帆合赢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创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博创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