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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