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