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四民终字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梨树县泉眼岭乡西泉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洪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梨树县泉眼岭乡西泉村村委会,李洪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2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梨树县泉眼岭乡西泉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春江,村长。委托代理人袁柏霞,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焦殿恩,男,1947年2月14日生,汉族,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英,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于林,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梨树县泉眼岭乡西泉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泉村委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泉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春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柏霞、焦殿恩,被上诉人李洪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及李洪英是否已缴纳租赁费。根据2010年4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泉眼岭乡西泉村环境整治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20万元,不列入西泉村村委会预算及新农村申请专项资金,由李洪英个人争取。根据李洪英的申请,本院在泉眼岭乡财政所调取了相关账目,并未查到李洪英申请到协议书约定的20万资金。一审法院应查明西泉村委会是否应支付李洪英20万元工程款,该款是否已抵顶房屋租赁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