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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聂东霞与河北永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东霞,河北永辉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号原告聂东霞。被告河北永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永辉巴黎。法定代表人林婷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聂东霞诉河北永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东霞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东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东霞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树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