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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丁丰宝、黄升河与黄升河、楼云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丰宝,黄升河,楼云燕,黄峰,上海家康美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8-2号原告:丁丰宝。委托代理人:陈临建。被告:黄升河。被告:楼云燕。被告:黄峰。被告:上海家康美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修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丰宝与被告黄升河、楼云燕、黄峰、上海家康美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丰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丰宝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丰宝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