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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号原告袁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依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