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刑初字第0003号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原任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现任定西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甲,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初,定西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高某甲与他人在安定区惠民佳苑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小区室外工程石护坡有裂缝,下面绿化带出现塌陷,需维修加固。考虑到拆除原石护坡重建资金需求大,拆除后用砖砌挡土墙资金需求小,并将挡土墙内移后可拓宽路面,设置停车位,就安排该局纪工委书记杜某甲将拆除原石护坡修建挡土墙之事提交区住建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7月12日,会议由高某甲主持、杜某甲提议,原则通过修建挡土墙的提议。7月15日,高某甲、杜某甲未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周某甲,后高某甲安排本单位规划所张某设计挡土墙图纸,张某便从网上下载图纸后,高安排将图纸交该局项目办。7月16日施工人周某甲根据郭某的口头技术要求开始施工,周某甲根据要求先用素土、三七灰土夯实基础后砌筑放大脚,后在此基础上砌筑了37cm厚的垂直砌墙,隔5米有一49cm方墩相连。7月30日杜某甲、郭某、王某甲在检查中发现已砌筑还未粉刷的墙未作支撑处理,存在安全隐患。7月31日向施工队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但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没有督促检查。周某甲在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下,于8月1日下午开始继续施工,8月2日下午施工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致使现场施工人员4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未依照相关建筑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与墙体倒塌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辩称,其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修建挡土墙之事系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工负责,因施工队施工不当、连续下雨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张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某甲的职务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与事故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事故发生后,已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及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初,时任定西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的被告人高某甲与他人在安定区惠民佳苑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小区室外工程石护坡有裂缝,石护坡下面绿化带出现塌陷,需维修加固。考虑到拆除原石护坡重建资金需求大,拆除后用砖砌挡土墙资金小,可将挡土墙向内移后可拓宽路面,设置停车位,被告人高某甲便安排该局纪工委书记杜某甲(免于刑事处罚)将拆除原石护坡修建挡土墙事宜提交区住建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7月12日,会议由被告人高某甲主持,杜某甲提议,原则通过修建挡土墙的提议,决定由杜某甲具体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确定施工队,工程造价不能高于60000元。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审查由该局聘用的技术员郭某(免于刑事处罚)负责。7月15日,被告人高某甲与纪工委书记杜某甲等人未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将工程以58000元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周某甲(已判刑)。后被告人高某甲安排无设计资质的本单位规划所职工张某设计挡土墙图纸,张某从网上下载了设计为下面放大脚、上面直角梯形、上窄下宽的图纸,被告人高某甲安排将该图纸交本局项目办。7月16日包工头周某甲根据郭某的口头技术要求开始施工,周某甲根据要求先用素土、三七灰土夯实基础后砌筑放大脚,后在此基础上砌筑了37cm厚的垂直砌墙,隔5米砌60cm×60cm的方墩相连。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与杜某甲、郭某、住建局工地代表张某甲、住建局质监站站长王某甲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砌墙砖没有用水浸透,要求施工队整改。7月30日杜某甲、郭某、王某甲在检查中发现已砌筑还未粉刷的墙未作支撑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于7月31日向施工队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但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没有督促检查。8月1日,周某甲在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下继续施工,8月2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墙体突然倒塌致现场施工人员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安全事故。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举出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部门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谅解书复印件4份。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督办案件通知书、案件线索交办函,证实2012年9月匿名举报定西市安定区惠民佳苑8月2日发生4死2伤安全事故,请求查处。证实案件来源。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文件,证实被告人高某甲从2009年2月至2012年10月任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11年6月兼任定西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证实安定区住建局负责建设的惠民佳苑由甘肃省建筑设计院设计,部分主体工程和室外工程的土建部分由甘肃正立集团承建,主体工程已交付验收,室外工程尚未验收。他在参与检查时,发现惠民佳苑的石护坡出现塌陷,经核算,拆除原石护坡需要三四十万元,用砖修建挡土墙所需资金小,且可拓宽道路设置停车位。于是他安排局纪工委书记杜某甲将拆除原护坡、修建挡土墙之事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用不高于60000元价格修建挡土墙。最后与郭某介绍的周某甲以58000元价格签订了施工合同,他安排项目办的冯某甲办理手续。修建挡土墙的图纸是他让规划所的张某做的。从职责上讲,审查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要求是否相符由单位聘用的技术员郭某负责,单位派代表张某甲督促工程进度,协调和衔接有关事宜,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由杜某甲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他检查过1次,当时墙只砌了一部分,砖没用水浸透,要求施工队进行整改,之后施工情况与图纸是否一致他不知道。8月2日发生事故时,死了4人,伤了2人,为了及时处理事故,财政上向住建局拨付了200万元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协议是周某甲与死者家属签的。4、杜某甲证言,证实惠民佳苑是住建局实施的廉租住房项目,他分管纪律监察、消防、安全生产、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将惠民佳苑原石护坡拆除修建挡土墙事宜在班子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议提出了工程概算金额,合同是由周某甲和高某甲商定后签的,他认为价钱比较合理也同意签订合同。后来他去工地检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存在砖没有渗透、周边无防护、水路不通等安全隐患,给施工队发了整改通知书。工程是否按图纸施工由甲方代表张某甲及技术员郭某审查监督。5、郭某证言,证实拆除原石护坡、修建挡土墙要经过重新设计和规划,他只是监管招投标,因这个工程是由领导决定的,他检查的比较少,跟王站长、杜书记去了几次,发现施工方没有对挡土墙支撑,他们对施工方发了整改要求。他在施工队的邵师处见过图纸,设计也比较合理,听说图纸是单位的规划股从网上下载的。实际修的挡土墙跟他见过的图纸设计要求是一致的。该工程的来龙去脉他不清楚,施工技术主要由施工方的技术经理负责,建设单位只是监督检查,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向单位反映情况。6、周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他遇见安定区住建局当技术员的郭某,了解到住建局有承包工程,郭某让他去找领导。第二天,他找到局长高某甲联系承包工程,高局长让找杜书记,因他没有资质让郭某帮忙给领导说一下。经他和高某甲、杜某甲商量以58000元的价格鉴定了合同。施工没有图纸,郭某给他讲口头讲了施工要求,在惠民佳苑修建的挡土墙大概有100多米,挖1.6m—2m深,宽1m的地基,在地基里先用50cm的素土夯实,后用30cm的三七夯土,然后用砖砌110cm的墙角,墙体要求为垂直37cm宽,墙高3m,隔5m砌60cm×60cm的墩子。在施工的过程中,安定区住建局派了监工人员张某甲,主要是监督我方施工的质量和工程进度,后住建局高某甲局长、杜某甲、王某甲、郭技术员来过工地检查过两次,让我们把砖用水渗透,砂浆比例搭配好,施工时注意安全。8月2日挡土墙突然倒塌,主要是7月30日、31日连续两天下雨,刚砌的墙地基还不稳,才导致倒塌。7月30日、31日城建局的监工没有来,施工队没有施工,在之前检查中没有提出施工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墙体倒塌后死了4人,伤了2人。7、冯某甲证言,证实7月15日前的两三天,郭某拿着一个手写合同,让他在电脑上排版打印。后杜某甲叫他到高某甲办公室,周某甲也在场,高某甲安排他和周某甲签了施工合同和建设安全生产合同。大概在7月10几日,有人将惠民佳苑的挡土墙图纸拿走。8、张某证言,证实在7月份,高某甲局长安排他做一份挡土墙图纸,他从网上调了一份图纸,交给了项目办的冯某甲。周某甲没有按照图纸施工,挡土墙建成了普通墙,是三七墙,上下厚一样,是垂直的墙体。9、张某甲证言,证实他在住建局质检站工作,是环境监测师,主要负责协调生产,地下管线。在建挡土墙工程时他见过图纸,是规划股在电脑上调的,施工队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在2012年7月27日或28日,办公室发了整改通知书,他给了周某甲。10、王某甲证言,证实他检查时发现砖没有用水渗透,要求整改。在开工时,由单位聘请的技术员郭某做指导,实际施工情况与要求是否相符由郭某负责。11、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用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合同,证实郭某为聘用人员。12、惠民佳苑挡土墙施工合同、施工技术专项方案、会议记录,证实该合同甲方为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高某甲,乙方为周某甲。7月12日,会议由高某甲主持,杜某甲提议,原则通过修建挡土墙的提议,决定由杜某甲具体负责,抓紧确定施工队,并签订施工合同;要加快施工进度,强化质量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在施工过程中要严密注意防汛安全。13、工程整改通知书,证实2012年7月31日向周某甲工程队以惠民佳苑挡土围墙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已砌筑的墙体要求支撑处理,并责成施工队于2012年8月3日前整改完毕,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城乡建设局。14、甘肃省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张某下载图纸、定西市安检局绘制的现场图,证实工程未按图纸要求施工。15、兰州理工大学土木综合实验中心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依据《建设地基及基础规范》的规定,业主套用方案可满足工程要求;实际施工的挡土墙坡比达不到技术要求,倒塌是必然的;从施工记录和业主检查情况来看,检查勤、督促紧,且有防洪提醒,业主方已尽到了责任。16、法医学鉴定文书,证实宋延文、杨志军、邵学文、梁启堂四人均系窒息死亡,与现场墙体倒塌致人死亡相吻合。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本起事故现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惠民佳苑小区和现场救援情况。18、刑事判决书,证实杜某甲、郭某犯玩忽职守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周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被害人家属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部门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担任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负责修建惠民佳苑小区挡土墙工程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挡土墙倒塌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该事故发生主要系施工方擅自降低工程标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及多雨天气所致;事故发生后,已给死者家属及伤者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高某甲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段有安审判员 康继芳审判员 石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