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钊与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违法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钊,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小龙,西藏骐鸣矿业有限公司,昊东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城行初字第5号原告吴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王发民,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迎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第三人王小龙,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辛建伟,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藏骐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周亚,总经理。第三人昊东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张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亚,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磁峰镇鹿坪村*组人,现住拉萨市。原告吴钊与被告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王小龙、西藏骐鸣矿业有限公司、昊东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确认违法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钊承担。审判长 卓 嘎审判员 次 拉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