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山东索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索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民保字第53-1号 申请人:山东索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东港区莒州路与景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振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县城南环路西段。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院内的鲁Q1Mx**/7x1X挂号牌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