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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嘉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嘉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87号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77号。法定代表人:刘景兴。委托代理人:杨齐。被告:曹嘉睿。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比高物业)与被告曹嘉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卜文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嘉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比高物业诉称:2013年9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与我单位签订了《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80元。被告系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137.64平方米。被告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共计拖欠1321元的物业费,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拖欠的物业费未果,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3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嘉睿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告沈阳比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瑞士家园住宅区项目物业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3年9月6日与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瑞士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元。被告曹嘉睿系原告单位物业管理房屋的业主。被告家住房面积为137.64平方米。被告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止,共计拖欠12个月的物业费1321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曹嘉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因原告与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嘉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物业费1321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嘉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任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