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