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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