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程春旗与上海晨昊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春旗;上海晨昊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252号申请人程春旗与被申请人上海晨昊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1,168元;二、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152元;三、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四、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五、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7,537.80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晨昊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程春旗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晨昊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91,480.40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底前支付40,000元及执行费,余款50,000元保证于5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关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