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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261号原告郑某某,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女,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