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261号原告郑某某,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女,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